最近船公司倒閉接二連三,我們先來回放二個船公司倒閉事件,讓大家知道船公司倒閉后如何止損與防范。
事件一:曾經(jīng)最大內(nèi)貿(mào)船公司-南青2015年8月22日突然宣布停止經(jīng)營。
上萬集裝箱被碼頭,船東扣留,貨主交錢才能提箱,來回顧下當時的“撈箱”價碼。
上海港
作為世界第一大港口的上港集團最早被爆出扣留1300多個集裝箱。但隨后,上港集團董事長陳戌源在知悉這一事件后,親自指示妥善處理,并最大限度保護貨主利益。但是還是要求貨主向上港集團按小柜2000元,大柜3000元繳納費用,集裝箱押金另外算,就可以提取貨物。不過看下面港口碼頭的撈箱價碼你就知道上港已經(jīng)很仁慈了,對于這一結果,大部分貨主也表示滿意,畢竟碼頭也受到牽連,箱子里有易腐敗的食物,止損是當前重中之重。
太倉港
8月27日 要求貨主到碼頭提貨,給出的提柜費用為:小箱15000元/箱,大箱20000元/箱;
8月29日 貨主跟碼頭方溝通協(xié)調(diào)后為:10000元/箱;
9月8日 因各方媒體報道后,費用改為:5000元/箱;
泉州港
南青公司倒閉后,拖欠了大量貨船的貨運款。受雇于該公司的20多艘泉州籍貨船,連同10多艘外地貨船,一起將貨物和集裝箱從上海開到石獅華錦碼頭,將數(shù)千個貨柜卸在碼頭上。
船主們聘請律師與貨主聯(lián)系,要求他們支付費用提柜。
船東給出的提柜費用為:小柜6000元/箱,大柜8000元/箱。
事件二:2008年8月1日,山東省煙臺國際海運集裝箱公司(下簡稱“煙臺海運”)的集裝箱船“Green Valley”(中文名“文蘭泉”)在裝完貨后,從寧波港出發(fā)準備駛往目的地。本次航程原定的目的地為日本門司,航行過程中該船無故偏離航線前往香港,在香港遭到了扣押,并于8月12日在香港完成卸貨。8月10日左右,煙臺海運曾向涉及被扣船只的相關客戶發(fā)出正式書面通知,表示“GreenValley”輪已經(jīng)不受公司控制,建議相關客戶向丹麥船東及其香港代理公司華林船務(香港)有限公司質(zhì)詢相關細節(jié)。部分貨主在向丹麥船東咨詢后了解到,1個集裝箱需支付1000美元的贖金,才能提走貨物。此次扣船事件的起因緣于煙臺海運與丹麥船東之間的租金糾紛,據(jù)丹麥Clipper集團負責船務的主管表示,“煙臺海運從2008年5月至8月,總共欠租已達150萬美元。”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Green Valley”輪上共載有700余個集裝箱,涉及貨主不下幾十家。
那國內(nèi)貨主/貨代如何有效防范應對這一風險呢,小編認為有幾點如下。
1/ 國內(nèi)賣方與國外買方簽訂貿(mào)易合同時盡量避免承擔貨物的在途風險。
在The Incoterms 2010 rules中
海運段在途風險責任在國外買家的貿(mào)易條款有:
Ex Works (EXW)
Free Carrier (FCA)
Carriage Paid To (CPT)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IP)
Free Alongside Ship (FAS)
Free On Board (FOB)
Cost and Freight (CFR)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
海運責任在國內(nèi)貨主的有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
Delivered at Place (DAP)
Delivered Duty Paid (DDP)
注:風險責任如上,運費承擔非一致如下
海運費國外買家承擔,所以這四個貿(mào)易方式是國內(nèi)賣家最佳選擇。
Ex Works (EXW)
Free Carrier (FCA)
Free Alongside Ship (FAS)
Free On Board (FOB)
海運費國內(nèi)賣家承擔
Carriage Paid To (CPT)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IP)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
Delivered at Place (DAP)
Delivered Duty Paid (DDP)
Free On Board (FOB)
Cost and Freight (CFR)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
2/貨主在托運貨物前,應指示貨代公司選擇經(jīng)營狀況良好的船公司承運。 如HANJIN,HMM有破產(chǎn)倒閉預期本號之前已報道過,國內(nèi)內(nèi)貿(mào)船安通也有風險。
部分船公司上半年業(yè)績參考,建議走航運優(yōu)等生,OOCL,MSK.
3/貨主通過購買保險轉嫁有關風險,有關貨物運輸險的種類中,有一種險為“交貨不到險”,該險種是指由于某種原因導致承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將貨物按合同約定運抵目的地而發(fā)生的交貨不到的風險。
4/貨主對船公司采取法律措施。如遇船公司破產(chǎn),貨主應就其遭受的損失盡早對船公司提起訴訟,畢竟船公司資產(chǎn)相對較多,貨主對船公司提起訴訟并參加隨后的破產(chǎn)財產(chǎn)債權分配,也可或多或少地彌補一點損失。
5/做為貨代基于1/所列貿(mào)易方式下海運費用與風險責任方與相應國內(nèi)賣家/國外買家聯(lián)系確認做進一步動作。
建議已進港的,阻止其上船,重箱出卡拆箱,與客戶確認新船公司船期,暫停訂艙報關提箱裝箱進港所有一系列動作,防止可能的更大損失。
6/謹慎選擇業(yè)務對象 一旦遭遇船公司倒閉的情況,貨代公司可能面臨的風險有:預付的海運費無法收回。在通常情況下,船舶開航前,貨代公司會先代替貨主向船公司付清相關的海運費。一旦遇到船公司倒閉、船舶被扣的情況,貨代公司往往很難從船公司處要回這筆海運費,也無法從貨主那里收取相應的海運費,貨代公司之前預付的海運費將難以得到補償。
經(jīng)營無船承運業(yè)務的貨代公司將面臨貨主的索賠。經(jīng)營無船承運業(yè)務的貨代公司,往往會以自己的名義向貨主簽發(fā)貨代提單,即HOUSE單。 然后貨代公司再以托運人的身份從船公司處取得相關提貨憑證。在這種運輸合同關系下,貨代的身份是承運人,貨主并不直接與船公司聯(lián)系。當船公司倒閉、船舶被扣而引發(fā)貨物失控、運輸延遲等問題時,貨主往往會憑著貨代提單要求貨代公司進行賠償。由于船公司已經(jīng)倒閉,貨代公司在向貨主作出賠付后,很難再向船公司進行追償。這是此類貨代公司面臨的最大風險。
以上就是關于船公司倒閉意味著什么,又如何止損與防范?大家get到了嗎?